

网友一说到关于王锡锌引入信息竞争机制,推动疫情信息公开或者和疫情不让公开这样相关的话题,总是能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解。
王锡珍,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泾县,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合作咨询委员会、国家社科委委员。教育部科学重点项目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核心期刊《中外法学》主编。研究领域包括中国行政法、法律与行政流程分析、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等。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虽然不乏对透明度、公开性的推崇和认可,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管理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管理体制”。宣传导向”。
信息就是力量。这句话的实质是揭示信息不对称的权力本质。无论对于个人还是组织来说,信息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势能差都具有类似于权力的控制功能。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创造信息势能差异是人性的一部分。人性如此,组织亦如此。通过对信息的“管理”,它本质上成为权力行使的重要技术。
这种信息管理技术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披露的工具价值。信息披露作为管理手段,信息披露的范围受到管理目标的。比如,我国信息公开的范围,除国家秘密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该拨备主要是从管理角度来看的酌情拨备。二是强调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信息公开范围较窄,受保密影响较大。三是强调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很多时候,主动披露往往意味着主动披露。四是内部和外部信息共享存在差异。内部披露较多,外部披露较少。信息的内部共享多于外部披露。重视内部报告,轻视外部披露。
在日常状态管理中,信息披露的管理导向对信息披露的实践产生了抑制作用;而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危机管理现状中,以管理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隐含的题被放大。对应急管理中的题解决和风险控制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当出现传染病病例时,疫情防控的时间窗口很短,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更强。因此,从传染病防控的需要“前进”来看,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发布信息有助于向社会提供预警,帮助公众参与有效的预防措施,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目的。然而,管理主义路径强调社会控制的效果,将“信息流管理”视为一种控制技术。它往往考虑信息披露所带来的社会稳定、政治形象、经济影响等题。相比之下,疫情控制并不是其首要和唯一考虑,因此“盖盖子”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行为可能是出于运气,或者是对“内紧外松”的内控方法的信心。然而,信息封锁助长了病的传播,这一点在2003年非典爆发时就得到了证明。17年后,历史惊人地重演。
《民主法制周刊》
信息流“控制”与信息垄断
管理披露将信息流管理视为系统中的重要控制技术,其目标是创造信息的潜在差异。为了获取和保持信息潜力,一方面在内部收集大量信息,另一方面在外部信息发布。就像水库的管理一样,水库容量越大越好,但信息的发布是由水闸控制的。何时开门、开门多少都是根据管理的需要来控制的。势能的差异就是力量,也就是力量。
为了保证信息的主导权和信息流通的控制,管理体制强化了信息发布的垄断权。一方面,信息发布只能由合法行政机关进行;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外信息发布的上。打压,其中最突出的是对“谣言”或虚假信息发布的控制。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来看,信息公开来源于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规范要求,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义务和责任。从逻辑上讲,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行政义务。因此,政府有信息公开义务,并不意味着禁止社会组织、媒体和个人等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权利。从这个逻辑分析,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禁止发布虚假信息呢?是禁止“发布”信息的行为,还是仅仅禁止发布“虚假信息”?如果是前者,则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原则;如果是后者,如何识别“虚假信息”?
比如,这次疫情爆发期间,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向同学群发布信息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非典”并在我们医院急诊科隔离。”。随后,武汉警方斥责李文亮“散布谣言”;同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关于救治不明原因肺炎的紧急通知》,特别强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发送救治信息”。
但在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信息渠道不可能被完全垄断。公众无时无刻不在获取和分享信息,也在验证、筛选和判断各种信息。当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信息需求时,转向社会渠道获取信息就成为一种选择。这种需求是正常的。如果单纯禁止社会信息发布,或者用谣言等标签进行打压,不仅会引发法律题,还会引发社会题。
从内容上看,信息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实信息;一类是事实信息。另一种是评论或判断信息。评论信息是意见、观点和评价,具有主观性,无法以客观标准判断是否虚假;而且,这种评论信息属于我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事实信息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但很多时候,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受到认知、技术等条件的。随着情况不断变化,最初被认为真实的信息可能并不真实。如此真实,甚至变成了虚假信息。因此,如果一刀切地禁止虚假信息,其后果不仅是禁止虚假信息,更是禁止“发布”行为,因为很多时候无法保证发布的信息完全真实。
“虚假信息”或“谣言”等法律概念本质上反映了权力的分配,因为信息是否为“谣言”需要识别和判断,而这通常是一种权力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对“谣言”的指控和制裁体现了权力对管理体制权利的压倒性优势以及国家对信息输出的垄断权力。垄断权力基于信息管理的“谣言”压制,与其说是压制虚假信息,不如说是压制信息竞争,因为信息竞争构成了对垄断权力的挑战,也是对管理制度的挑战。
信息垄断的社会成本
信息发布权的垄断是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点在传染病疫情发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行政部门垄断发布权或许是合理的,可以防止信息来源过度分散和信息混乱,同时维护信息的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病防控预警、疫情防控等各个信息流通节点的信息来源。和疫情发布。这有助于政府控制信息的流动。
然而,过度打压社会信息源会带来一系列风险,包括一是信息源流动减少。无论是在疫情初期,还是在疫情后期防控,信息匮乏都是一个管理题。比如,一段时间内,武汉市对于感染人数没有明确底线,控制盲目。在这种情况下,来自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媒体、社区居民等的信息都可以为行政系统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
二是信息竞争机制丧失。社会信息的流动可以在行政系统中形成信息发布的竞争机制,从而产生压制作用。它构成了一种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的社会竞争。抑制信息竞争降低了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三是社会监督机制弱化。来自社会的信息来源不仅是一种竞争机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因为从逻辑上证明某些信息是虚假信息需要探索和披露真实信息。更何况,在某些情况下,社会主体发布的信息未必是虚假的,而是对信息披露不作为的一种监督。比如,武汉市和湖北省两次会议期间,都没有发布任何疫情信息。然而同一时期,自媒体信息满天飞,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场”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有人戏称“病非常政治化”。
管理体系中信息权的垄断是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将严重影响国家治理能力。尤其是应对传染病和应急管理,疾病预防是第一道防线。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要求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社会预警、社会动员以及社会主体与政府的充分配合。而且,传染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风险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各种风险的叠加很容易放大社会主体的“主观风险”,引发社会恐慌,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鼓励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风险沟通”,控制主观风险。有效的风险沟通首先需要全面、真实地了解公众的需求和焦虑。来自社会的信息源是提供社会全息图景的基础。
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首先表现为传染病病例,而对于传染病病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社交网络都可以快速捕获传染病信息。由于部门考量和管理方式的路径依赖,行政机关对外发布信息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出现迟报、虚报、报好消息不报坏消息等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构成潜在威胁。公共利益。面对这种威胁,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和竞争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和追踪,社会预警就会不断启动,这种社会警报会促进更多的信息需求,从而扭转倒逼局面。地方政府响应信息需求,从而形成信息竞争,打破行政系统对信息的垄断。
人们可能会担心如果允许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调查报道传染病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心理恐慌,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这实际上涉及到风险控制中的利益平衡题过度的恐慌固然是非理性的,具有破坏性,但如果公众因信息控制而失去警惕,就会进一步放大传染病的风险。在传染病人际传播的控制中,源头控制、人际隔离和社会协调是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这些手段能否启动并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疫情信息的及时、充分供给。这一点,正如中央政法委媒体——长安剑评论所指出的,只有公开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恐慌。人们不会生活在真空中,也不会永远处于黑暗之中。剥夺他们了解真相的权利,只会给谣言提供滋生的空间。任何人为了一己私利而刻意拖延、隐瞒报道,都将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这次疫情暴露了传染病防控领域的诸多题,但最大的题之一就是信息公开的短板。由于疫情初期信息披露严重缺失、信息误导,丧失了疫情预防最重要的时间窗口,造成了“小病变成大祸”的严重后果。
通过“竞争性信息公开”打破信息垄断
信息公开是促进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前提。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来看,政府对信息发布的垄断权力应当削弱甚至消除。在依法确定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责任的同时,鼓励和保护社会主体公开、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权利,为与行政机关竞争信息发布提供社会信息来源。这种信息竞争机制具有强制和监督疫情信息披露的功能。
在传染病信息公开领域,这种竞争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首先,当发现疫情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现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有义务在系统内报告,但不得向社会发布信息。但如果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而这些专业机构和医务人员认为及时公开信息有必要、紧迫,是否应该公开信息呢?
从预防传染病的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应该赋予他们发布信息的权利。从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些专业机构和人员也应该负有社会预警的道德义务。压制这种道德义务,会给医务人员带来良心不安和道德困境。而且,这些医疗机构和人员掌握的信息大多是事实信息,比如发生了什么样的病例、有什么临床症状、流行病学事实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布这些信息只是为了反映情况。已经发生了。报道事实不会影响社会秩序。相反,隐瞒此信息可能非常有害。
其次,基于社交网络的社会组织、媒体、个人等可以捕捉到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不会被行政系统收集,或者可能被行政官员人为隐瞒。这些信息对于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很重要。非常关键。例如,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流行病学信息、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信息,社交网络具有更强的信息获取能力。如果没有社会信息来源,行政部门往往很难收集到完整的信息。允许社交网络上报信息有助于行政系统获得更完整的信息。同时,基于同样的竞争机制,社会信息发布对疫情信息的披露具有监督功能。
因此,无论是政府要有效获取信息,还是及时披露信息,都需要打破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体制的垄断权力结构,引入信息竞争机制。
本文主要讲解了王锡锌引入信息竞争机制,推动疫情信息公开,以及一些疫情不让公开相应的热门话题,希望对诸位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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