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下篇)律师实务

 admin   2025-04-16 02:05   34 人阅读  0 条评论

对于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下篇)律师实务以及一些关于支付宝疫情延期还款的话题,很多人都想了解,就让小编带各位来了解一下吧!

自2020年初COVID-19疫情在全爆发以来,从最初的武汉封城抗疫,到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再到本轮全市封城中国上海长期保持全国水平。范围内的“动态清除”状态。结合国外防疫现状和国内“动态清零”的长期防疫政策,不难预测,新型冠状病疫情和突发性、针对性的小范围封城将在一定时间内趋于常态化。时间陪伴企业生存发展。

本轮疫情始于上海,这里是中国产业链最发达、最完善的地区之一。疫情蔓延造成订单下降、物流受阻、复工复产困难,对广大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进而波及全国上下游企业。所有这些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商业合同被违反。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将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题之一。

因此,面对即将到来的“大违约时代”,本文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化入手,以最常见的商事合同类型为基础,结合各地典型人民法院的判例,为企业如何应对本轮疫情后的复工复产提供指导。就合同违约题提供法律建议和实践指导。

本文为《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探讨疫情期间常见合同类型的“抗疫指引”。欢迎点击《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跳转阅读和回顾关于“不可抗力及事态变化”和《企业处理合同履约障碍的总体指引》的讨论‘大突破时代’”。

3.《疫情期间常见合同类型抗疫指引》

1份销售合同

非货币债务的履行情况

例如,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延迟复工、检疫措施、政府征用等原因而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一般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履行货币债务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货币性债务的履行一般不会受到影响,一般不能利用不可抗力减少或免除负债。

但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不具备支付条件、因COVID-19重症而无法支付、因网上转账限额而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债务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少或减少合同义务,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不可抗力不是万能的

COVID-19疫情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判断疫情是否构成妨碍合同履行和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发生时间、发展期限等还应考虑流行病的严重程度和地理范围。综合运用封城措施强度、人员流动对不同行业和纠纷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履约障碍的因果关系。

参考

广东银禧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联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昆山捷宏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中建长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案

启示

1)只有在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合同无法履行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法院才可以认定适用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仅具有不承担不可抗力范围内的事项和责任的法律效力。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原因的,应当按照比例原则,按照两者对损害的贡献比例来划分损失责任。

3)在当前COVID-19疫情反复出现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并不一定构成合同终止和豁免的理由。法院还将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合同目的等。因果关系等因素,具体题具体分析,结合个案作出综合判断。

2租赁合同

国有住房承租人

对于承租国有建筑用于经营目的的承租人,可以关注当地相关政策,直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免收租金。例如,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国资委会同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实施《关于促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服务业产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以及《上海市抗击疫情帮扶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落实全市国有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减免政策市国资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租减租实施细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

根据前述《实施细则》,实施主体将对实施区域内最终承租人“普遍免收3个月租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增加免收3个月租金”,最高免收总额全年6个月。租。在上述两级租金减免下,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租赁期限的比例减免租金。

【实用建议】

1)对于想要争取“增加免租3个月”的租户,应尽快收集以下证据,并积极与国有企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人或相关租赁管理部门沟通解除封锁后停车

最终承租人所在街道、镇行政区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查询记录;

有关部门根据防疫要求下发的停业、停业、房屋征用的通知、公告、函件等文件;

年度经营亏损证明。

2)转租模式下,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转租人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与业主共同承担租金减免的金额。双方实际收到的租金;转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应配合业主、国有企业转租人向最终承租人落实全部租金减免,鼓励非国有企业转承租人提供适当的租金减免。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因此建议

承租人的沟通不限于自身合同对方——转承租人,还应及时通过转承租人联系出租人,三者可以共同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关于租金减免,转租模式下,国有企业出租人和国有企业转承租人在实际收到租金的范围内共同承担减免租金的义务,即也就是说,转租人在转租期间将通过增加租金获得更多收入。利润部分也在豁免范围内。作为国有企业转租人,应尽快与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对《租赁合同》,了解自己应承担的一些租金减免义务,并及时履行。

对于转租模式下的非国有企业转承租人,国家相关政策并不强制其减免承租人的租金,而是鼓励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的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与二房东友好协商,争取获得其理解和帮助。

非国有住房承租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涉新型冠状病疫情案件适用法律系列第三部分》中解了非国有房屋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减租或减租的题。因疫情免责“以经营为目的租赁非国有房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大幅减少,明显不公平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或者缓缴租金的,可指导当事人参考上海市租金减免政策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变更的原则变更合同。公平。受疫情或疫情影响,因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租金的,可根据情况给予支持。情况。”

【证据指导】

可见,对于非国有住房承租人,上海法院放宽了承租人请求减租的条件。承租人申请减免租金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对减免租金的规模作出综合判断

营业收入后营业收入比较减少的情况无相应依据;

疫情期间房屋未正常使用的,可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房屋性能未实际使用。

双方就减免租金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承租人可以按照民法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代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实用建议】

1)建议非国有住房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减免租金,因为如果主动减免租金,可以自主确定减免的范围和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减免租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豁免,有利于在减免的范围和程度上占据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机关自行裁量施加高于预期的减免范围和/或幅度。

2)疫情之下,当承租人违反合同,逾期支付租金时,法院往往不会仅仅因为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而请求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如果出租人主动救济后承租人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则明显违背了“鼓励交易、平衡利益”的司法裁量原则,更容易被认定为承租人违约。合同。

参考

陈东杰与上海银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上海浦东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达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

3投资合同

疫情对投资合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条款的履行上。很多目标公司未能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期限押注,是指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业绩目标;二是期限押注,是指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业绩目标;另一种是绩效,指的是由于COVID-19疫情的影响,无法实现绩效目标。

对定期的影响

1)法院将考虑COVID-19疫情与未能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首先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即首先检查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否明确且不可变更。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2)期限确定后,一方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的,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疫情对合同延迟履行的影响。

3)此外,原告或被告主张COVID-19疫情为不可抗力也会有所不同。被告应以COVID-19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事实提出抗辩,并需注意合同约定和举证责任。如果COVID-19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被原告提出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法院将关注合同是否仍能履行。如果能够履行,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

4)参考案例

李亚芳与北京万维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

新摩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案

文琪琪与北京星美影视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

对绩效的影响

1)与期限相比,表现往往有明确的数字指示是否完成。因此,标的公司及其股东能否在对失败后主张不可抗力来对抗回购或赔偿义务,取决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法院往往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损失。

2)因此,标的公司或股东在主张不可抗力豁免时,应尽量提供详细证据,说明未能实现业绩指标与新冠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新冠疫情影响期间、以及新冠疫情影响范围与去年同期相比。排除新冠疫情影响后业绩指标能否实现。

3)同时,疫情发生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也常被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在此期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可视为双方在考虑新型冠状病疫情影响后,就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达成的协议。若当事人继续主张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补充协议的,需要有更充分的理由证明签订补充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补充合同无效或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补充合同。19日疫情补充协议签署后带来新的影响。

4)参考案例

广州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友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四川坤百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继东、谢继斌及公司纠纷一审案

王猛等人合同纠纷二审案以及广州麦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建设工程合同

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建筑合同影响最大的是工期延误。承包人非自身过错无法正常复工的,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延长工期、减轻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的相关标准

1)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当合理延长工期”。

2)行业惯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千七百三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已经或者将要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将推迟……”。

【实用判断规则】

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合同履行的时间、持续时间等,综合判断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履行障碍的因果关系。疫情、严重程度、地域范围、当地政府政策等,以延长工期

对于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下篇)律师实务和一些支付宝疫情延期还款相关内容的解就到此为止,诸位记得关注并收藏本站哦。

本文地址:http://www.qinyueguoji.com/post/878.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